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乡村绿化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的需要,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