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