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