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