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