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