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