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