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