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