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供应生活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