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供应生活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