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按照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价。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协商分摊维修管护费用或由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水价。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