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维修费、管护人员工资等,同时计提维修基金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