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护第十九条有效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农村供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