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农村供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