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护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农村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征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经审查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供水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保护和临时供水措施,不得影响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原用水户正常用水。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