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采石、爆破;(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他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