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