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配备净化消毒设备,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政府组织工程建设,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集体或个人组织工程建设,落实适宜的消毒设施和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的扶持力度。

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符合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改造达标。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