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管理制度,引导成员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