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二)不高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频视频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三)着装干净整洁,不赤裸身体,遵守相关场所对着装的要求;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服从“一米线”标识要求,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五)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在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六)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响鞭等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及其之前七日内,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不得开展上述产生噪声的活动;

(七)在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参观场馆时,尊重参演、参赛、导览人员,文明喝彩,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