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