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