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