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