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救助;(三)志愿服务;(四)慈善公益;(五)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训家风;(七)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八)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