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五)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通过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杜绝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