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护人员,不侮辱、谩骂、威胁医护人员;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