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医护人员,不侮辱、谩骂、威胁医护人员;(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