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

(三)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实施有损英雄烈士形象和破坏景区氛围的行为;

(四)其他维护旅游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