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三)不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进行装修、装饰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安全用电,电动车在指定位置充电,不私拉电线充电或者进楼入户充电;

(六)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有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七)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八)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