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二)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前上后下,遵守乘车规定,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迅速通过。行经有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减速慢行;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设施,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和公共通道;

(七)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