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区域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