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发生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