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落实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