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公共交通路线,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