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公共交通路线,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