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推广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