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统筹规划,优化热源供给布局,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新增供热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