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煤炭转化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鼓励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炉渣等资源性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