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废塑料、废油毡、筑胶板、沥青块等固体废物流入居民区作为可燃物使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