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废塑料、废油毡、筑胶板、沥青块等固体废物流入居民区作为可燃物使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