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