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