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