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