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