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