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