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大气环境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