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的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对措施。应对响应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对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对预案。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