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监督管理机制。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