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计划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