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并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