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