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其他区域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