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