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和城乡结合部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宜绿化的实施绿化,不宜绿化的实施固化、硬化、透水铺装消除裸露地面扬尘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固化、硬化、透水铺装责任人: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